摘录《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在申请转入专业领域确有专长或兴趣,获得过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该专业学科竞赛三等奖或更高级别奖励;
(二)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患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有转专业意愿,且满足第十五条中所列条件之一者,应于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向拟转入学院递交申请,由拟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基础能力测试和相关考核,审查、测试和考核合格后,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拟转入学院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及所编班级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各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对学生转专业后的应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满足第十五条中所列条件之一者,转专业申请不予批准:
(一)第十六条中规定受理转专业申请时间段以外递交的转专业申请;
(二)正在休学、停学的学生和应予退学的学生递交的转专业申请;
(三)音乐学、舞蹈学、体育学、艺术学相关专业学生递交的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申请。
(四)文科专业学生递交的转向理工科专业的申请。
(五)未达外语专业规定的口语分数线,申请转入外语专业。
(六)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